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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通常聽到在美國(USA)或加拿大(Canada),公寓會被稱為「Apartment」,但在外國我們又經常聽到公寓稱為「Condo」,那到底「Apartment」和「Condo」是否同一意思?
在外國,「Condo」常被認定為產權分售公寓或私人公寓,而每戶都有獨立產權,在加拿大、美國是很常見的;而「Apartment」通常被認定為出租公寓,顧名思義,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用來出租而非出售。
而公寓還有「Co-ops」,常被認定為「共同產權」公寓,而「Co-ops」實際上是指公司所持有的公寓;當公司出售公寓,業主購買的並非此公寓的產權,而是購買該公司股份,即股權交易。而當中也有分兩種,一種只是轉讓該公寓的長期租賃權,但卻沒有轉讓業權,而另一種則是業權和長期租賃權一起轉讓。
私人公寓(Condo)和出租用的公寓(Apartment)的主要區別在於產權不同。一整棟物業中,「Condo」是每戶業主各擁有自己的產權,每個單位都是由不同的業主擁有;而「Apartment」是指整幢樓由一個業主擁有,這種物業各單位可以分開出租,但卻不能單獨出售,售賣時必須只能整體一棟出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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