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於為何這樣,筆者沒有深究,只知道其憲法保障國民擁有槍械之權利,況且無論古或今,部份國民亦需倚靠槍械營生(如搜獵)甚至自衛。
再者,在美國立國初期(公元1776年立國),槍械相比現今的落後得很,例如在放一槍之前要先塞進圓球子彈,燃點火藥引線等,才能打出一槍,雖殺傷力不輕,但準確度、速度、射程等並不像現今的高快遠,即其立國先祖很難想像到武器可變得如今的猛(若這些立國先祖有時光機可看到數百年後之今天的勁武器,不知會否仍制定其《The Right to Bear Arms》 法案,是一有趣問題)。
這個槍械文化,筆者在美國讀書時也有些領悟......(節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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